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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用司法的温情弥合了朋友间的友情,给寒冷的冬天带来一抹温暖。
案情回顾: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关系。2018年被告刘某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了原告吴某的搅拌车,双方签订了《搅拌车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约定的全部的义务。2019年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728062元租赁款未支付,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偿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案后秉持者“当事人少奔走,矛盾不激化”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特殊的好友关系,双方都不愿意让这起纠纷破坏他们之间的友情。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分析案情、证据,释法说理讲解《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时向原告传递被告的经济状况。最终原告自愿放弃了8万元的租赁款,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签完调解协议后,看着原、被告双方喜笑颜开的样子,法官心里也是暖暖的。
法律的最大魅力在于用美的规则创造世界,法官的使命是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传递司法温情。有时当事人需要的不仅是一份公正的判决,而是要找回哪份久违的温情。渠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先行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认真分析每起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在解决每起纠纷的同时,努力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到司法的温情。(郭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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