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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为被告人释法答疑时,得知被告人王某在今年“7·11”特大洪灾中损失惨重,无力支付罚金,便及时向其释明免除罚金的相关规定,解其燃眉之急。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王某购买了一张长25米、高5米的猎网,在渠县文崇镇谭坝村猎捕野生鸟6只。
随后,王某将捕获的野生鸟猎杀拔毛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内。2021年2月18日下午,渠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展“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工作时,在王某家中发现了这6只野生鸟。
经四川省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鉴定:6只野生鸟系斑头鸺鹠1只、斑头狗1只、乌鸫1只、珠颈斑鸠3只,其中斑头鸺鹠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渠县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渠县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100元。
庭后释疑
庭后,承办法官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耐心细致地向被告人解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案件的量刑依据、缓刑考验期等问题。
在沟通中,承办法官得知被告人系贫困户,2016年向银行贷款5万元发展养殖业,而在今年的“7·11”特大洪灾中,牲畜被冲走30余只,损失约8万元,同时家庭房屋也损毁严重,全家目前仅靠政府提供的灾后困难补助勉强维持生活。
“猪没了!羊没了!牛没了!房子也遭冲垮了,硬是点办法都没有。”说到这里,被告人王某的眼泪不禁夺眶而出。
承办法官温言细语地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宽慰,并告知他,“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免除缴纳的法律规定”。建议被告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法院提出免除罚金的申请,同时表示案件移送执行后会及时与执行部门进行衔接。
“感谢法官的体谅,今后我再也不会打鸟,一定当个遵纪守法的好人!”被告人王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断上下摇动,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自“我为群众办事实”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渠县法院坚持司法办案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注重将党史学习教育及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果,不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度。
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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