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取消的,以及上门费、报停费、恢复供水电气暖费、过户费、变更用水电气暖性质收费、各类保证金等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
《方案》厘清了政府、企业、用户责任。
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制定改造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接入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建设责任。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落实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
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按规定承担接入工程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费用。对移交后的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进行专业运营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供水供气企业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
用户主体责任:严格限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产权(或业主共有产权)的资产建设和维护责任,主要包括红线内的工程建设安装、修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属于政府和企业主体责任部分除外),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用户主体责任是用户付费的边界,用户不承担任何不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