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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及家人申请执行杨某及渠县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杨某承担赔偿款50余万元,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及某运输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某及家人申请渠县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渠县法院经评估、拍卖该房产执行到位20余万元。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名下除他人挂靠的几辆运营车辆,无银行资金及不动产、动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负债较多,营收能力很小。杨某承诺服刑期满后外出务工,逐步挣钱履行义务,某运输公司承诺逐年从挂靠费收入中支付部分案款,但均无法立即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向申请人释明了案件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表示理解,但同时陈述自己丈夫车祸去世后家庭收入极低,执行到位的20多万元基本用于偿还旧债,目前母亲年老多病,两个子女分别在读大学、中学,家庭非常困难。执行法院遂引导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以缓解当前困难。朱某提出申请后,渠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决定给予朱某家庭司法救助1.5万元。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法院裁定同时明确杨某及某运输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反正案子交到法院了,你们就要负责帮我弄到钱”——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部分当事人片面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质疑法院“不作为”。实际上,法院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累积了大量“僵尸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1.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为法人,执行法院可经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办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理,执行案件依法终结。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依法查找,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目前处理“执行不能”案件的主要方式。
3.进行司法救助
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救助也是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导致申请方受到人身损害或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的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没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助。经济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申请人困难,2020年以来,渠县法院司法救助困难当事人27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59万余元。
4. 查找线索恢复执行
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同时,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申请人主动维权、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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