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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为期4个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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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注意啦!注意啦!

2025年3月1日起

达州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

达州市所有天然水域

禁止捕捞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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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渠供图)


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

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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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八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禁渔期已经开始

有些行为会破坏珍贵的水域生态

为了避免违规

大家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

哪些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禁渔范围

(一)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禁渔时间

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 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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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渠县公安提示

禁渔期内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者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渠县农业农村局:0818-7322877,渠县公安局:110,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1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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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达州水域是珍贵生态宝藏

禁渔期已至

渠县公安呼吁大家

自觉保护水生物资源

严格遵守禁渔规定

守护渔业可持续发展

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来    源:渠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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