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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已至,保护儿童、关爱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是事关国家、民族发展的长远大计,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近年来,渠县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刑事、家事审判、国家司法救助等,为未成年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在各类案件中,刚满八岁的糜某萍就是其中特殊的一位小朋友。
基本案情:2013年4月6日,胡某琼、糜某吉之子、糜某萍之父糜某松被杨某忠故意伤害致死,杨某忠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雅安监狱服刑。经渠县法院判决,杨某忠应赔偿胡某琼、糜某吉、糜某萍各项费用合计76977元。因杨某忠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糜某萍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忠确无履行能力,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执行过程中,胡某琼因病去世,糜某吉年老多病,自身都需要人照顾,现糜某萍刚满八周岁,其母亲早就下落不明,只能由年仅20余岁的姑姑糜某霞抚养,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糜某萍争取得到司法救助金66977元。另,胡某琼已于2016年得到渠县法院司法救助10000元。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作为贫困户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予以司法救助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的功能,实现了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度融合。为了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本案根据执行标的金额,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额救助。督促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糜某霞与村委会协商办理联名账户,并采用分期发放的方式,充分利用好司法救助款项,更好帮助糜某萍小朋友健康成长。
当领取了人民法院的救助决定书后,糜某萍小朋友的姑姑糜某霞,激动万分得说到:“我真的没有想到,人民法院会这么快就决定再次给予我侄女司法救助,而且还是全额救助,真的很谢谢人民法院。我也一定会将糜某萍好好培养成人,不辜负党和政府以及我们人民法院对她的关心爱护。”(渠县法院? 庞启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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