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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大气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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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14: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例一
达州市大竹县某砖厂拒不执行重污染

应急响应措施


2026年1月8日零时,达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大竹县某砖厂在预警期间仍有废气排放,未响应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核查,确认该砖厂隧道旋转窑内正在进行砖坯烧制作业。根据该砖厂“一厂一策”管控要求,按照黄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期间该厂应当停产。


该砖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目前,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大竹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开江县某砖厂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6年1月8日零时,达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开江县某砖厂数据缺失,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厂1条焙烧窑正在进行砖坯烧制作业,在线监测数据缺失4个小时。据调查:该厂负责人向某某于1月7日20时52分将在线监测设施分析仪全部断电,1月8日0时19分将数采仪断电,导致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直至执法人员1月8日凌晨1时达现场检查时,向某某才恢复在线监测系统的供电。向某某关闭在线监测设备期间,导致该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测数据缺失4小时。


该厂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目前,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将问题线索移交开江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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