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渠县法院清溪场法庭把法庭“搬”进村里,并通过开庭审理、庭后背靠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赡养纠纷。
熊某某育有一儿三女,其老伴已于2018年去世,由于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现处于半瘫痪状态,因生病住院和日常生活起居的长期护理问题与子女产生了矛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因熊某某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把法庭“搬”进被告主要居所地的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又达到了普法宣传效果。
庭审当天,原、被告来到村委会,不少村民也前来旁听。庭审中,老人的长女和二女均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需要其他几个姊妹按月支付赡养费,但儿子和小女儿则表示不愿母亲由两个姐姐照管,宁愿母亲去养老院生活,四个子女平均分摊费用。小女儿说到,其实在这之前四姊妹都是轮流赡养,但最近,因为老人的存款由两个姐姐保管,另外两个子女不放心,要求将母亲的养老钱拿出来平均分割,但老人又不同意,这才闹得不可开交。
本应颐养天年的老人,却为子女之间所谓的“分财产”和赡养问题继续“奔波”。在开庭审理中,四姊妹不明法理,一味相互推卸责任,始终对母亲的养老钱是否被长女和二女独占而耿耿于怀,宁愿将母亲送至养老院,也不愿轮流赡养。
在庭后,承办法官从亲情、伦理、法律等方面向四个子女进行释明宣传,子女赡养父母,善待双亲,是做人之本,亦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指出对于不赡养老人甚至遗弃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了解到他们并不是不赡养老人,只是子女之间没有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经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拉锯战”,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四个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老人交由二女照管,其余三个子女因在外地务工不便照管母亲,但每月支付550元赡养费用。同时他们也体会到母亲年岁已高,当初将子女抚养长大极不容易,现在应该好好履行子女的赡养义务,一定让老人颐养天年。
这起赡养纠纷已然画上圆满句号。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渠县法院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就地就近办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高效稳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
|